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

来源:泸州市信访局 发布时间:2023-12-19 10:05:06 【字体:

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泸州市人民检察院

泸州市公安局

泸州市司法局

泸州市信访局

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

通   告

 

为维护我市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,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维权,依法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》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现通告如下。

一、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条、第二十六条等规定。

二、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视情节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(一)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不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(单位)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,多人走访不推选代表或者代表数超过5人,经劝阻、批评或者教育仍不改正的。

(二)信访人违反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经劝阻、批评或者教育仍不改正的。

(三)信访人滋事扰序、缠访闹访情节严重的;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;捏造歪曲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的。

(四)重大节假日、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,到北京或者省会城市及其他重要地点等非指定接待场所表达诉求、滋事扰序;或者以信访为借口要挟、向有关单位施加压力的。

(五)在机关(单位)办公场所及周边、公共场所违反规定张贴散发传单、集体唱歌、打横幅、喊口号、下跪、穿状衣等行为的;或者扬言跳楼、服毒等自杀、自残等行为的。

(六)在信访活动中强行冲闯警戒带(警戒区),阻碍执行职务、妨害公务、袭警的;或者其他侵犯国家工作人员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。

(七)违反规定组织或者煽动组织规模性联名信访、集体走访的。

(八)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,实施诈骗、敲诈勒索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。

(九)设立或通过网站、通讯群组等,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的;或者编造虚假信息以及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,仍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媒体、境内外组织发布的。

(十)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。

本通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   泸州市人民检察院

泸州市公安局     泸州市司法局      泸州市信访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2年5月16日    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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